張貼日期: 2019-12-18 23:12:14 點閱:474
說明: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6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9條、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辦理。
二、 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109學年度學齡兒童以民國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出生者為對象,未足齡兒童非依法不得提早報到入學,並應遵循「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三、 次查「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8點,學生分發係以當年度5月15日以前設籍者為基準,惟為準確估算各校教師員額,故調整以109年1月31日前設籍為準。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於新生入學通知單加註「2月1日至5月15日辦理戶籍遷出之學生,請逕向新學區學校辦理報到」。
四、 請各國小於新生報到後繕造新生入學名冊留校備查,並確實核對學生人數,以免造成開學後增減班之情形,衍生教師員額核定作業之困擾。
五、 另查「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上路實施,將新住民語文納入正式課程供學生選習,為及早籌備師資及教材配送,爰請本縣各國小與鄉鎮市公所將「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調查表」連同「新生入學通知單」一併發送,並請新生於報到時繳回學校,俾便統計各類語言修習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