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該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二、 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您不可不知道的新規定前往相關連結網站前往相關連結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