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3-20 17:46:27 點閱:543
主旨:公告受理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96年2月1日猛狄字第0960000386號令辦理。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含補充兵)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9年4月1日至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9年3月20日至
二、宣傳:民國109年3月20日至
三、受理申請:每年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戶籍所在地異動請主動告知人事室。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0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
校 長 王建智
中華民國109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