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8-19 09:04:33 點閱:535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二、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未成年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二)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防治規定,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五、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肆、實施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並由主任委員遴聘本校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擔任委員,任期一年,負責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任務工作。
二、教導處:擬訂本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性霸凌防制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週知,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三、輔導室: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並規劃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性別平等在職進修相關活動。規劃每學期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透過教學研討提提昇教師設計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教案能力。
四、總務處: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提供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
伍、實施方式:
一、教職員工研習進修活動。
二、學生性平教育宣導(學生朝會、班級課程、愛心家族、午餐約會)。
三、融入相關領域。
四、班週會討論。
五、個案會議。
六、危機處理流程演練。
七、提供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資源,供全校教師參考。
陸、預期效益:
一、「性別平等教育」各項活動,均能按年度計畫,落實執行。
二、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三、經由「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讓全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均能欣賞多元特質、接納差異,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柒、本工作所需經費依年度計畫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一、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依相關法令,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包括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廚工)或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九)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應蒐集及建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員必要協助。
五、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一)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三)將本防治規定相關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另以多元管道公告周知。
(四)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課程。
六、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教導處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八、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育人員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導處應加強宣導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與他人相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本校教育人員知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有通報責任,應即通知教導主任(教導主任或校長指定之專人)知悉,教導處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市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 ; 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彰化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學校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或協助調查者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提出、受理、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置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個人基本資料暨事實內容與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向學校學務處提出。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管轄權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倘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將移請臺北市政府調查之。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教導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四)教導處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五)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六)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同十一之(二)。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學校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七)本校性平會得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以三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八)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九)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十)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一)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十二)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十三)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四)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五)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六)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七)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八)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
(十九)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學校應即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申復有理由時,得要求性平會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或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性平會)由其重為決定,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廿)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廿一)本校負責處理(含通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就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廿二)性平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迴避與否,得由性平會決定之。
(廿三)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廿四)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請相關處室依職掌為下列處置,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必要時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十三、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於結案後調查報告及行政處理資料由總務處保管,輔導資料由輔導室保管。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具教職員工身分者由人事室通報,具學生身分者由輔導室通報。並依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十四、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針對他校轉任之教職員工或轉讀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五、學校於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後,輔導室逐案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回報表、處理程序檢核表、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等函報教育處。並另填列「彰化縣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評估表」,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依據本作業規定之結案標準進行初評。
十六、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陝西國小109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名冊
編號 |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原任職務 |
工作執掌 |
一 |
主任委員 |
王建智 |
男 |
校長 |
1.對外發言 2.定期召開委員會 3.發表申訴調查結果 4.裁決及懲處 5.緊急會議召開 |
二 |
執行秘書 |
黃建中 |
男 |
輔導主任 |
1.統籌個案之處理 2.辦理相關研習、教育宣導 3.提供各處及教師輔導資源 4.聯絡社會各輔導資源 5.向教育處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 6.申訴案件受理 7.緊急安置及庇護 8.聯絡社會執法組織 9.協助家長與當事人之追蹤輔導 10.協調非正式申訴案件 |
三 |
委員 |
呂政圭 |
男 |
教導主任 |
1.申訴案件受理 2.向教育處通報 |
四 |
委員 |
戴豐田 |
男 |
總務主任 |
1.校園安全檢視 2.協助現場蒐證 |
五 |
委員 |
曾瑞齡 |
女 |
護理師 |
1.送醫、證物之保存 2.申訴案件受理 3.協助現場蒐證 4.醫療及醫療蒐證 |
六 |
委員 |
林正淦 |
男 |
教師 |
1.進行申訴案件調查 2.被害人及加害人之約談 3.協助進行正式申訴案件調查報告 4.協助紀錄彙整正式申訴案件調查報告 |
七 |
委員 |
林春宏 |
女 |
教師 |
|
八 |
委員 |
卓貞君 |
女 |
教師 |
|
九 |
委員 |
梁郁汝 |
女 |
組長 |
|
十 |
委員 |
賈愛琪 |
女 |
教師 |
|
十一 |
委員 |
林惠慧 |
女 |
教師 |
|
十二 |
委員 |
林思瑩 |
女 |
家長代表 |
|
十三 |
委員 |
林呈紘 |
男 |
學生代表 |
附註1:該委員會隸屬於校務會議,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附註2:教師委員由教師推選產生、職工委員由職工推選產生,委員任期一年。
附註3: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避。
彰化縣陝西國小109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109.9
二、目的:
1.協助兒童認識自我之身心發展,避免偏差行為出現。
2.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於課程及生活教育中。
3.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以確保兒童安全快樂成長。
4.宣導校園反性騷擾及性侵犯之主張,並擬定具體防患措施。
5.推動校園性別平等的正確觀念,培養互敬互愛的兩性和諧關係。
三、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四、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成員:校長、各處室主任、組長,性別平等委員、家長會長。
2. 組織與執掌:
組 別 |
職 稱 |
工 作 內 容 |
主任 委員 |
校長 |
1.籌組性別平等教育推動小組。 2.綜理、督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
執行 秘書 |
輔導主任 |
1.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2.統整與協商各組工作並掌握工作進度。 3.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4.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活動組 |
訓導組長 |
1.建立緊急事故通報網路。 2具體落實生活教育與師生互動。 3.受理與性侵害或性騷擾有關之案件及通報。 |
宣導組 |
輔導主任 |
1.週會演講、朝會活動、班會討論,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宣導活動。 2.規劃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資料組 |
教務組長 |
1.收集及提供來自各單位之文宣品。 2.收集及提供相關書籍、影帶。 3.彙整各組所辦活動之成果資料。 |
危機 處理組 |
教導主任 |
1.研擬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2.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
校園 安全組 |
總務主任 |
1.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校園空間。 |
教學組 |
各班級導師 |
1.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2.執行校方規劃的兩性教育活動。 3.隨機進行與性別教育有關的教學。 4.主動關懷、保護、發掘性侵害事件及受害者。 |
法律組 |
家長會及 家長代表 |
1.協助規劃或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相關活動。 2.協助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3.提供相關法律問題諮詢 |
備註: 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女性委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 |
五、辦理方式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
實施時間 |
參加對象 |
承辦 單位 |
擬定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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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09.12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輔導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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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開委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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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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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料宣導:收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影帶提供教師參考,利用導師時間隨機宣導。 |
隨機辦理 |
各班師生 |
教導處 |
2.利用週會演講、朝會活動、班會討論等團體輔導活動時間進行自我保護及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 |
團體活動時間 |
全校師生 |
輔導室 |
|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活動 |
1.依教育局規定之單元每學期至少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 |
綜合活動領域課程 |
全校師生 |
教導處 |
2.相關議題融入各領域實施教學活動 |
各領域課程 |
全校師生 |
教導處 |
|
3.實施生理衛生講座。 |
適時辦理 |
四、五、六 年級學生 |
護理師 |
|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教材 |
鼓勵教師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教材並推廣全校 |
教師自行運用課餘時間 |
全校教師 |
教導處 |
教師參考資料蒐集整理 |
蒐集各校或期刊相關資料提供教師參考 |
109.01~109.12 |
教務組長 |
教導處 |
建立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機制 |
建立性侵害件危機處理機制及通報申訴流程,依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個案不同的考量,明定正式及非正式申訴程序。 |
109.01~109.12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教導處 |
建立輔導轉介流程,明定校內外輔導轉介及追蹤措施。 |
109.01~109.12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輔導室 |
|
實施成效與檢討 |
學年度結束檢討實施成效,並做下學年度改進參考。 |
110.01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輔導室 |
六、經費來源:由本校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七、本計畫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 簡報
https://www.ssps.chc.edu.tw/posts/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