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12-03 08:36:57 點閱:278
說明: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6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9條、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辦理。
二、 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110學年度學齡兒童以於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出生者為對象,未足齡兒童非依法不得提早報到入學,並應遵循「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三、 次查「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及「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8點規定,學生分發係以當年度5月15日以前設籍為基準,惟為提早估算教師員額並籌備新生分發作業,故調整以110年1月31日為設籍基準日,請各國小及各鄉鎮市公所於入學通知單加註「已辦理戶籍遷移而變更所屬學區者,請逕向新學區學校辦理報到」。
四、 請各國小於新生報到後繕造新生入學名冊(含兒童姓名、出生年月日、家長姓名及戶籍地址)留校備查,確實核對學生人數並掌握學生就學情形,以免造成開學後須辦理增減班,衍生教師員額核定作業之困擾。
五、 另查「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2條及「國民中小學開設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上路實施,將本土語文與新住民語文納入正式課程供學生選習,為及早規劃師資與配送教材,請本縣各國小與鄉鎮市公所一併製發「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選修課程調查表」及「新生入學通知單」,並請新生於報到時繳回學校,俾便統計各類語言修習人數。